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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征求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 (2018年版)》修订意见的通知
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
金属复合材料分会文件
中建材联金属分会秘发[2019]005号
关于征求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
(2018年版)》修订意见的通知
各会员单位:
长期以来,由于新材料生产与应用相互脱节,新材料初期市场培育政策较少,导致新材料产品推广应用困难,“有材不好用,好材不敢用”现象普遍存在,严重影响了新材料成果转化应用和新材料产业发展整体水平提升。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,主要是新材料进入市场初期需要经过长期的应用考核,产品应用、测试、评价等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,资金、时间成本较高,用户使用新材料也存在较大风险。
为加快推进新材料的应用,解决“好材不敢用”的问题,工信部、财政部、保监会于2017年9月发布了《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》,该政策对纳入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(2018年版)》(一下简称目录,见附件1)的产品,在首年度应用时给予保险补偿,激活和释放下游行业对新材料产品的有效需求。现为做好2019年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工作,拟对2019年的目录进行修订。为使行业内的新材料生产企业享受到国家政策优惠,分会现面向各企业发起修订意见收集,有意向申报且符合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试点方向的企业,可在修订期间进行申报新增新材料品种,通过之后即可享受国家保险补偿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事项:
1.新增新材料品种须紧紧围绕制造强国战略要求,符合《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》和军民两用的新材料发展方向;在品种、规格、性能或技术参数等方面有重大突破,具有知识产权;已完成产业化建设,处于市场验证或初期应用阶段;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,市场前景广阔,应用风险较高,示范意义较大。
2. 新增新材料品种请填写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产品修订申请表》(见附件2),着重对新材料品种的国内外现状、保险热度、逾期经济效益进行测算,并提供测算依据。其中,保险额度是指企业你对该产品投保的年度保险金额(或称最高赔偿额度);预期经济效益是指通过保险保障后,可对市场销售提升、下游成本降低等方面带来的影响。未进行测算的产品将不予采纳。
二、申报方式
企业通过对照申报条件和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(2018年版)》,初步梳理自有材料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和补贴的方向,关于保险补偿制的详细介绍可参考附件3,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填写修订申请表,并将电子版材料6月24日前发送邮件至分会秘书处,协会将协助企业进行申报,并统一上报联合会。
三、联系方式
联系人:汪一强 吴 帅
电话:010-51167662
邮箱:wushuai@ctc.ac.cn
附件1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(2018年版)》.pdf